2014年3月16日星期日
关于侦办周占忠涉嫌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案 以及周占忠、何承奋、许伟、何刚强(何洋)等人 涉嫌职务侵占案有关情况的报告
最高人民检察院、自治区人民检察院:
我局欢迎两级检察院组成工作组深入到呼伦贝尔市审查周占忠涉嫌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案以及周占忠、何承奋、许伟、何刚强(何洋)等人涉嫌职务侵占案,诚恳地接受工作组对举报人举报我局干警接受王伟等人行贿数百万元,捏造事实、伪造证据、诬陷周占忠等人,举报我局在北京绑架犯罪嫌疑人何刚强以及我局将犯罪嫌疑人何承奋弄失踪一案等诸多方面问题。为了澄清事实,诚恳地请两级检察院工作组的领导依据调查事实,公平、公正地处理此事。现将两案有关情况向两级检察院工作组报告如下:
周占忠涉嫌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案有关情况
案件来源
2007年11月20日,中铁多经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向呼伦贝尔市人民检察院报案称:2006年10月11日,中铁多经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与呼伦贝尔市海洋货运物流有限责任公司签订100辆油罐车的购车协议。在履行合同过程中,中铁多经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指派下属的中铁安时物流运输有限公司副总经理周占忠负责检验,周占忠收受呼伦贝尔市海洋货运物流有限责任公司贿赂20万元人民币,涉嫌受贿。呼伦贝尔市人民检察院经审查后认为,周占忠主体身份不是国家工作人员,不属于检察院管辖,随即告知并介绍到呼伦贝尔市公安局经侦支队报案。随后,中铁多经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到我局经侦支队报案。2007年11月20日,我局经侦支队接受报案,审查后由工作人员填写了《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 呈请主管经侦工作的局领导审批。当日,经我局局领导批准,我局经侦支队正式受理此案。
侦办经过
我局经侦支队接到报案后,按照法定程序对当事人举报周占忠涉嫌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犯罪情况进行了初步调查。经查:犯罪嫌疑人周占忠,男,汉族,1953年2月20日出生,身份证号码:110102195302202350,户籍地址:北京市宣武区储库营9号。2007年3月,周占忠正式到中铁多经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下属的中铁视自备列物流运输有限公司(后更名为中铁安时物流运输有限公司)任副总经理,后改任运营总监。在此之前,周占忠已到中铁视自备列物流运输有限公司工作。2006年10月11日,中铁多经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与呼伦贝尔市海洋货运物流有限责任公司签订了100辆油罐车的购车协议。在履行合同过程中,中铁多经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指派周占忠为代表,负责检查验收100辆油罐车。中铁多经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与呼伦贝尔市海洋货运物流有限责任公司签订购车协议后,周占忠在哈尔滨、北京、呼伦贝尔等地多次约见呼伦贝尔市海洋货运物流有限责任公司副总经理郭福臣,以帮助郭福臣办理油罐车过户、过轨需要疏通关系为名,向郭福臣索要人民币60万元。事实上,办理油罐车过户、过轨需要由买方即中铁多经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办理,而无需由卖方即呼伦贝尔市海洋货运物流有限责任公司办理。2006年12月26日,郭福臣按照周占忠的要求,在呼伦贝尔市海拉尔区将20万元人民币打入周占忠指定的账户。周占忠为了掩盖索贿这一事实,以其个人公司北京润通运输咨询有限公司的名义给郭福臣打借条,内容为“今借海洋物流有限公司人民币二十万元整(200000.00元), 还款方式:自劳务咨询费用中扣除。”而呼伦贝尔市海洋货运物流有限责任公司、中铁多经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与北京润通运输咨询有限公司无任何业务往来,不存在劳务咨询费。2006年12月30日,周占忠和中铁多经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指派的另一代表王书安对其中的45辆油罐车进行了验收,并出具了验收记录。2007年7月,周占忠在对另外55辆油罐车进行验收时,再次索要贿赂未果,一直没进行验收,导致验收工作无法进行。2007年10月,郭福臣到北京市公安局举报周占忠受贿一事。周占忠迫于压力,于2007年10月31日将20万元人民币汇到呼伦贝尔市海洋货运物流有限责任公司账户上。2007年11月29日,我局经侦支队在对此案进行调查的基础上,认为此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凿,起草《呈请立案报告书》,报我局法制处审核。当日,经我局法制处审核同意、局领导审批同意,我局对周占忠涉嫌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一案立案侦查。
2007年12月10日,我局将犯罪嫌疑人周占忠上网追逃,并在报案人的指认下及在北京市公安局海淀分局西三旗派出所的协助下,在北京市宣武区储库营9号抓获犯罪嫌疑人周占忠,并押解回呼伦贝尔市。经讯问,犯罪嫌疑人周占忠对上述犯罪事实供认不讳,认定周占忠涉嫌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的证据有犯罪嫌疑人周占忠的供述、证人证言、书证。2008年1月13日,我局向呼伦贝尔市人民检察院提请逮捕犯罪嫌疑人周占忠。2008年1月18日,呼伦贝尔市人民检察院下发呼检侦监函字(2008)第2号《函》,认为本案不属于我地管辖,让将此案移送有管辖权的犯罪地公安机关。同日,周占忠被监视居住。2008年1月22日,呼伦贝尔市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此案呼伦贝尔市有管辖权,下发了呼检侦监批捕(2008)2号《批准逮捕决定书》,以涉嫌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批准逮捕犯罪嫌疑人周占忠。当日,我局对犯罪嫌疑人周占忠执行了逮捕。2008年3月14日,我局将犯罪嫌疑人周占忠移送起诉。
周占忠、何承奋、许伟、何刚强(何洋)等人涉嫌职务侵占案有关情况
(一)案件来源
2008年5月10日,中铁安时物流运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董事长韩勤学及中铁安时物流运输有限公司持股90%的控股股东王伟向我局报案称:“周占忠伙同许伟、何承奋、夏树棠、游海建、许达利、何阳等人利用职务之便,将中铁安时物流运输有限公司资金港币500余万元、四部价值400万元人民币的高级小轿车(车牌号为:京KM6026,京KR8681,以及车牌号尾数为9413、33063R)占位己有,并将中铁安时物流运输有限公司的营业执照、批准证书、外汇登记、银行开户资料及密码资料、空白支票、支票购买簿、经营文件、印章、业务专用章、合同专用章、财务专用章、法定代表名章等物品藏匿。”我局经侦支队接受报案后由工作人员填写了《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呈请主管经侦工作的局领导审批。当日,经我局局领导批准,我局经侦支队正式受理此案。
(二)侦办经过
我局接到报案后,对此案进行了审查,此案主要涉案人员周占忠因涉嫌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已被呼伦贝尔市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并且我局正在侦办周占忠涉嫌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案,因此决定对两案并案侦查。2008年5月15日,我局经侦支队起草此案《呈请立案报告书》,报我局法制处审核。2008年5月16日,经我局法制处审核同意、局领导审批同意,我局对周占忠等人涉嫌职务侵占一案立案侦查。
经查:2007年7月31日,中铁安时物流运输有限公司决定辞退公司副总经理周占忠、财务总监许伟、财务经理何承奋、财会人员王逢欣、罗敏慧、行政部闻建明六人,而周占忠、许伟、何承奋等人利用管理公司各种证照、印章、财务账册、支票之机,携带上述证照、印章、财务账册、支票逃离原办公地点,又到别处私自经营。(见何承奋2008年7月11日15时10分至16时40分询问笔录2-3页)
2007年8月以后,何刚强(别名:何洋,男,1955年6月15日出生,身份证号码:110108195506159313,户籍地址:北京市海淀区圆明园西路1号院乙楼301号,北京基和在线技术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不属于中铁安时物流运输有限公司人员,但却主管中铁安时物流运输有限公司财务,是真正说的算的老板。(见何承奋2008年7月8日12时10分至13时57分讯问笔录第2-3页、罗敏惠[女,29岁,户籍地址:北京市大兴区西红门瑞海家园2区13号楼5单元502号,2007年3月20日左右至2008年3月在中铁安时物流运输有限公司工作,负责会计核算、报税、各种会计报表账目的制作等]2008年5月27日18时57分至20时12分询问笔录第2页)
周占忠、何承奋、许伟、何刚强等人利用掌管中铁安时物流运输有限公司各种印章、财务资料之机,非法侵占公司财物。
2007年8月6日,周占忠、许伟、何承奋等人私自从中铁安时物流运输有限公司的账户上转款500万元到北京润通运输咨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周占忠)账户上,被周占忠非法占有,何承奋是具体转款的经办人。(见何承奋2008年7月8日14时5分至15时30分讯问笔录第1-2页、何承奋2008年7月11日15时10分至16时40分讯问笔录第3-5页)
2007年12月17日,何刚强刚中铁安时物流运输有限公司出纳员周永俊(女,29岁,户籍地址:北京市通州区台湖镇田家府村348号,2007年11月9日至2008年2月15日在中铁安时物流运输有限公司财务部任出纳员,负责财务报销、现金支出、银行相关业务等)将中铁安时物流运输有限公司600万元转到北京弹通光数网络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账户上,说是购买该公司办公用品,但后来北京弹通光数网络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没给中铁安时物流运输有限公司开具发票。2007年12月18日,周永俊将中铁安时物流运输有限公司600万元转到北京弹通光数网络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账户上。当天,周永俊又将中铁安时物流运输有限公司159.8万元和141.9万元两笔购车款转到北京弹通光数网络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账户上,何刚强用这两笔购车款买了一辆凌志600轿车和保时捷越野车,分别由何刚强的妻子宋丽驾驶(见周永俊2008年5月26日18时5分至18时58分询问笔录第2页)。2007年12月18日,许伟、何承奋、何刚强等人在无任何交易的情况下,私自从中铁安时物流运输有限公司账户上转款901.7万元到何刚强哥哥何刚林任法定代表人的北京弹通光数网络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账户上,被何刚强(别名:何洋)非法占有。
2008年1月20日、21日,何刚强让周永俊等人私自把中铁安时物流运输有限公司的两辆普瑞维亚轻型客车(车牌号:京KM6026、京KU9413,价值110多万元)、一辆翼豹轿车(车牌号:京L33063,价值52万多元)过户到何刚强任法定代表人的北京基和在线技术开发有限公司。在无任何交易情况下,这三辆被何刚强非法占有。(见何承奋2008年7月8日12时10分至13时57分讯问笔录第3-5页、周永俊20085月26日15时37分至17时58分询问笔录第4页、罗敏惠2008年5月27日18时57分至20时12分询问笔录第3-4页)
我局在侦查中,发现许伟、何承奋等人已于2008年2月离开北京,去向不明。2008年6月6日,我局将犯罪嫌疑人何承奋上网追逃。2008年7月3日21时,广州白云国际机场公安局刑警大队接到广州市公安局指挥中心追逃指令,要求及时抓获拟乘坐广州至海口的ZH9609航班的在逃犯罪嫌疑人何承奋。2008年7月3日21时50分,在白云机场抓获犯罪嫌疑人何承奋。我局查明:犯罪嫌疑人何承奋,别名:何小岩,男,汉族,1961年6月15日出生,户籍地址:海南省海口市美兰区海府路80号16栋501房,中铁安时物流运输有限公司财务经理。经讯问,犯罪嫌疑人何承奋对上述犯罪事实供认不讳。2008年8月2日,犯罪嫌疑人何承奋被监视居住。
在此之前,许伟、何刚强等犯罪嫌疑人利用掌握中铁安时物流运输有限公司印章、法定代表人名章、支票之机,不断地从中铁安时物流运输有限公司账户内转移资金。经中铁安时物流运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韩勤学请求,我局为保护中铁安时物流运输有限公司和香港股民的合法利益,于2008年5月16日依法冻结了中铁安时物流运输有限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金安支行账户内的壹亿余元港币。
三、在北京市抓捕犯罪嫌疑人何刚强有关情况
我局在抓获犯罪嫌疑人何承奋后,由于工作任务比较繁重,放松了对周占忠、何承奋等人职务侵占案的侦查工作,引起报案人的不满,报案人多次向上级公安机关和上级领导机关反映,催办此案。
2008年7月11日,公安部信访办公室给我局发来的《公安部来信转办单》,文中附有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驻北京办事处主任胡春妹发给公安部办公厅信访办公室的关于中铁安时物流运输有限公司财物被侵占的文件。公安部信访办公室要求对此案调查处理,答复写信人。
2008年8月4日,内蒙古自治区公安厅经侦总队下发《交办工作通知单》(内公经交【2008】50号),转发了公安部经侦局《关于核查香港中国铁路货物运输有限公司信访材料的通知》(公经法【2008】195号),公安部经侦局文件附有香港中国铁路货物运输有限公司中铁安时物流运输有限公司寄给公安部郑少东部长助理的《诈骗犯与三地公安经侦处串谋非法拘禁举报人和我司财务人员 公安系统腐败犯罪的情况反映》和中国铁路货物运输有限公司《刑事报案报告》,并要求对香港中国铁路货物运输有限公司信访材料反映的问题进行核查。
随后,自治区公安厅纪检委又要求核查公安部纪检委转来的香港中国铁路货物运输有限公司相同的信访材料。
我局对公安部经侦局和内蒙古自治区公安厅纪检委转来的香港中国铁路货物运输有限公司中铁安时物流运输有限公司《诈骗犯与三地公安经侦处串谋非法拘禁举报人和我司财务人员 公安系统腐败犯罪的情况反映》上的“中铁安时物流运输有限公司”印章有疑义,认为是先加盖的印章,后打的字。该印章在举报信中出现,更充分说明周占忠、何承奋、许伟、何刚强等人非法占有中铁安时物流运输有限公司印章的事实。
我局对公安部经侦局和内蒙古自治区公安厅纪检委传来的香港中国铁路货物运输有限公司中铁安时物流运输有限公司《诈骗犯与三地公安经侦处串谋非法拘禁举报人和我司财务人员 公安系统腐败犯罪的情况反映》上刘益东的签名和中国铁路货物运输有限公司《刑事报案报告》上刘益东的签名有疑义。目前,刘益东既不是中国铁路货物运输有限公司的董事,又不在中国铁路货物运输有限公司工作,而且上述刘益东的两个签名与我局掌握的刘益东2007年7月26日在安时物流有限公司文件《关于韩勤学同志任职的决定》上的真实签名不符。
2008年8月18日、8月30日,我局分别向自治区公安厅经侦总队、纪检委上报了专题报告。
2008年9月1日上午,呼伦贝尔市委政法委领导专门召集我局有关领导和办案人员,听取了侦办周占忠涉嫌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案以及周占忠、何承奋、许伟、何刚强等人涉嫌职务侵占案的有关情况,要求对周占忠涉嫌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案抓紧向检察院过卷,对周占忠、何承奋、许伟、何刚强等人涉嫌职务侵占案尽快查清事实,有一个准确定性,触犯法律的走程序。
我局随后专门对两案进行了研究,制定了工作方案。2008年9月5日,我局将犯罪嫌疑人何刚强上网追逃。9月6日6时左右,北京市公安局海淀分局西三旗派出所配合我局,在北京市朝阳区京广大厦发现犯罪嫌疑人何刚强踪迹并对其实施抓捕。抓获犯罪嫌疑人何刚强后,西三旗派出所将何刚强带回派出所临时羁押。9月6日8时左右,西三旗派出所告知我局,犯罪嫌疑人何刚强已被北京市公安局刑警总队带走。9月7日,西三旗派出所通知我局,北京市公安局刑警总队已将犯罪嫌疑人何刚强交由北京市经侦处处理。9月8日9时左右,我局工作人员到北京市公安局交涉此事,要求移交犯罪嫌疑人何刚强,北京市公安局经侦处却以案件管辖不在内蒙古和北京市公安局已立案侦查为由,拒绝将犯罪嫌疑人何刚强移交我局。目前,我局已呈请自治区公安厅经侦总队报请公安部经侦局,协调北京市公安局,将犯罪嫌疑人何刚强移交我局。内蒙古自治区公安厅经侦总队范新义总队长亲自到公安部协调了此案。
在此案前期工作中内蒙古自治区公安厅经侦总队多次给我局来电话、发文件催促此案侦办工作。
2008年9月8日,内蒙古自治区公安厅经侦总队下发《交办工作通知单》(内公经交【2008】60号):你局立案侦办的周占忠、何承奋等人涉嫌职务侵占案引起了各级领导的关注,根据领导批示,现将中铁多经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中铁开发投资集团(香港)有限公司、中铁安时物流运输有限公司的“申请”诉求及“紧急情况反映”、北京市中院民事裁定书【2008】二中执字第1237号、中院执行通知等资料转去,请根据案件实际情况,加快办案速度,并对反映的申请诉求等问题进行认真审核,做到不漏罪、不漏人,尽力减小案件所带来的损失,请结合案件工作进展情况,建议与北京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取得联系,沟通案情。工作情况及时报告总队。
2008年9月19日,内蒙古自治区公安厅经侦总队下发《交办工作通知单》:关于中铁多经投资集团有限公司要求依法彻查周占忠、何承奋、何洋、许伟等人涉嫌犯罪的材料,总队已多次就举报人对此案所反映的不同内容的材料转你支队。此案是部经侦局督办案件,总队领导对此案高度重视,请你支队在前期工作的基础上,抓紧对案件的全面核查,于10月10日前向总队报送案件的最新进展以及下一步的工作方向。
另外,我局了解到:2008年5月6日,北京市公安局下发了《撤销案件决定书》(京公经侦字【2008】45号),认为王精、王伟、韩勤学等涉嫌职务侵占案证据不足,不予认定,决定撤销该案。北京市公安局同时发现犯罪嫌疑人许伟等人涉嫌侵占、挪用、洗钱等犯罪,于2008年5月6日下发《移送案件通知书》(京公经侦字【2008】27号),将犯罪嫌疑人许伟等人涉嫌侵占、挪用、洗钱一案移交广东省深圳市公安局经侦局侦办。
四、请求引起最高人民检察院重视的问题
1、在犯罪嫌疑人周占忠等人向北京市公安局状告王精、王伟等人涉嫌职务侵占案的调查过程中,是北京市公安局经侦处在调查王精、王伟等人涉嫌犯罪过程中,发现了周占忠涉嫌向呼伦贝尔市海洋货运物流有限责任公司索贿20万元,并告知周占忠将受贿的20万元退回给呼伦贝尔市海洋货运物流有限责任公司。北京市公安局明知其犯罪,但由于领导干预并未追究其责任,举报人在万般无奈的情况下到呼伦贝尔市公安局举报其犯罪。根据案件管辖权的规定,犯罪的发生地、结果地都有管辖权,我局认为对此案有管辖权。周占忠索贿的20万元是呼伦贝尔市海洋货运物流有限责任公司副总经理郭福臣在呼伦贝尔市海拉尔区打入周占忠指定账户,周占忠以北京润通运输咨询有限公司名义出具借条。所以,呼伦贝尔市是案件的发生地,北京市是案件的结果地,两地均有管辖权,这一事实无可争议。北京市公安局在调查王精、王伟等人涉嫌职务侵占案过程中就发现了周占忠、许伟、何刚强、何承奋等人涉嫌侵占、挪用、洗钱3000多万元等多项特大犯罪,这些案件发生在北京市,理所应当由北京市公安局立案侦查。但北京市公安局由于个别领导的干预,于2008年5月6日下发《移送案件通知书》(京公经侦字【2008】27号),将此案移送广东省深圳市公安局经侦局侦办,实际上北京市公安局在不作为的情况下放弃了对案件的管辖权。我局在接到举报人并案处理的请求后,因为周占忠索贿20万元的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案和周占忠在北京市侵占中铁安时物流运输有限公司500万元的职务侵占案涉及到同一犯罪主体周占忠,犯罪嫌疑人周占忠这一主体最终结果是在呼伦贝尔市审判,所以不可能由两地的法院审判一人。根据并案的原则,我局将周占忠索贿20万元的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案何周占忠侵占500万元的职务侵占案一并处理时符合法理原则的。所以,将同一案件下许伟、何刚强、何承奋等人侵占中铁安时物流运输有限公司汽车一案并案侦查是不违法的。
2、2008年6月27日22时左右,有关部门在北京京广大厦地下停车场发现并录制了涉案的犯罪嫌疑人何刚强向北京市公安局某副局长赠送一把日本战刀。当天夜间,该局长与犯罪嫌疑人何刚强等人来到京广大厦地下停车场,在车牌号为京GS3742的车中拿出一把日本战刀,该局长与他人站立在车旁,认真查看这把战刀大约有六七分钟的时间,其中一人将此刀装到袋子里交给该局长,随后,该局长将此刀交给司机,由该局长司机将此刀放进该局长乘坐的车内,大约又过了五分钟左右的时间,该局长乘车离开地下停车场。这张光碟说明该局长与犯罪嫌疑人何刚强关系非同一般。北京市公安局拒不向我局移交犯罪嫌疑人何刚强,又对何刚强等人涉嫌洗钱一案不进行调查,不追究何刚强的刑事责任绝非偶然,是用这种形式保护犯罪。当事人在看此光碟后由于气愤要在互联网上以及国内外媒体上发布,我局考虑到其中涉及我国警察界高级警察,为防止在社会上对公安机关造成负面影响,被国外媒体、敌对势力所利用,成为对我国政府和公安机关攻击的素材,我局及时制止了当事人的意图。此报告附有光碟,请领导阅看。
3、2008年8月26日,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向中铁安时物流运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韩勤学送达了(2008)二中执字第1237号《民事裁定书》和(2008)二中执字第1237号《执行通知》,要冻结、划拨中铁安时物流运输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一亿三千一百万元。这是掌握中铁安时物流运输有限公司印章的何刚强等人在该公司法定代表人韩勤学及股东王伟不知情的情况下与北京润和易道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签订虚假房屋买卖合同造成的。何刚强等人又爆出惊天大案,企图用司法手段侵占我局2008年5月16日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金安支行依法冻结中铁安时物流运输有限公司账户内的壹亿余元人民币。这不是一般人能做到的,如果没有法院法官的策划参与,决不会有这样的判决。我局按照内蒙古自治区公安厅经侦总队2008年9月8日下发的《交办工作通知单》(内公经交【2008】60号)要求和当事人的请求,及时赶到北京市第二人民法院交涉了此事,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表示,停止此案的执行,停止划拨中铁安时物流运输有限公司银行存款。在这里,我局强烈要求对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如何作出此项裁定进行调查。
4、我局在办案过程中发现,案件的焦点就是我局冻结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金安支行中铁安时物流运输有限公司账户内的壹亿余元人民币。通过中铁安时物流运输有限公司举报材料和银行往来帐,可以清楚地看到这笔钱是香港长利投资有限公司从香港股民手中筹集来的,用于中铁安时物流运输有限公司经营,它既不属于中铁安时物流运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韩勤学、股东王伟所有,也不属于香港投资方长利投资有限公司,更不属于何刚强等人所有,而是属于香港股民所有。我局办理此案的最终结果是通过公安部等有关部门将此款交由香港司法部门处理。在此,我局提请最高人民检察院,无论是由呼伦贝尔市公安局侦办此案,还是由北京市公安局侦办此案,都要监督此款的最终走向。从举报材料看,中铁安时物流运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韩勤学、股东王伟对此款有款有充分的认识,声明此款是香港股民的,要求呼伦贝尔市公安局保护香港股民的合法权利,没有通过呼伦贝尔市公安局侵占此款的故意。因为韩勤学是中铁安时物流运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如果此款不当流失,法定代表人是要负相应的民事责任。同时,也证明不存在呼伦贝尔市公安局和韩勤学、王伟等人瓜分此款的情况。我局只是维护中铁安时物流运输有限公司的合理要求,保护香港股民的合法权利。
5、提请最高人民检察院对举报我局相关情况的人真实身份和署名真实性认真核实。
此报告附件:
1、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驻北京办事处主任胡春妹2008年7月8日发给公安部办公厅信访办公室的文件。
2、内蒙古自治区公安厅纪检委传来的香港中国铁路货物运输有限公司中铁安时物流运输有限公司《诈骗犯与三地公安经侦处串谋非法拘禁举报人和我司财务人员 公安系统腐败犯罪的情况反映》上刘益东的签名。
3、蒙古自治区公安厅纪检委传来的中国铁路货物运输有限公司《刑事报案报告》上刘益东的签名。
4、刘益东2007年7月26日在安时物流有限公司文件《关于韩勤学同志任职的决定》上的真实签名不符。
5、北京市公安局2008年5月6日下发的《撤销案件决定书》(京公经侦字【2008】45号)。
6、北京市公安局2008年5月6日下发的《移送案件通知书》(京公经侦字【2008】27号)。
7、光碟1张。
8、此案卷宗2本。
呼伦贝尔市公安局
二00八年十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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