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2月26日星期三

以傅政华为首的司法黑社会情况通报


时任北京市公安局常务副局长傅政华等警察收受时任中央政治局委员、全国人大副委员长王兆国的儿子王新亮、及总参二部情报人员何洋的贿赂;纠集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陈妍、殷跃等法官、最高人民检察院反贪协调处副处长王德光、国务院港澳事务办公室行政文秘司司长邱建华,集体沦为该黑恶势力的“保护伞”,形成司法黑社会;越权办案干涉香港事务;警匪勾结操控香港联交所宝讯科技有限公司(后更名为中国铁路货运有限公司)(股票代码8089)、必美宜集团有限公司(股票代码379)等4家上市公司,侵犯香港股民权益,危害香港的繁荣与稳定;侵占及采取打假官司手法诈骗中铁多经投资集团有限公司项目借壳上市融资款近6亿元人民币;从呼伦贝尔公安局办案人员手中劫夺、窝藏、私放、包庇犯罪嫌疑人何洋;诬告、干扰呼伦贝尔市检察院、公安局、法院正当合法办案人员;为转移视线掩盖罪行及消灭知情人故意制造冤假错案,诬陷知情人及检举人王精、王伟职务侵占、合同诈骗、组织偷渡、非法取得中国内地居民身份证件的罪名疯狂迫害;导致其12家公司倒闭、50亿元人民币合同融资款不能到位使用开发项目,100多位员工下岗失业,数十个在建铁路辅助项目烂尾;香港明报记者陈阳因采访报道此案被北京公安冒充绑匪绑架殴打3天3夜。

一、受害人:

1、中铁多经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下称中铁多经公司)
   地址:广州市永福路1号大院45号楼
   联系电话:020-37663336     传真:020-37661399
电邮:crigbj@gmail.com

2、中铁开发投资集团(香港)有限公司(下称中铁开发公司)
   地址:香港中环苏杭街19-25号永昌商业大厦12楼A室
通讯地址:香港九龙红磡湾红鸾道8号海湾轩A2117房
电邮:crighk1@gmail.com
   联系电话:00852-36980753   00852-98529269

3、香港联交所“8089”、“379”、“885”、“8202”上市公司股民

二、涉案人:

1、傅政华,现公安部副部长、北京市公安局党组书记、局长;时任北京市公安局党组副书记、常务副局长。
2、何钢强(又名何洋),内地居民身份证号:1101081955061693137,
香港居民身份证号:P254113(4),总参二部情报人员;电话:94663556,90375859。
3、王新亮,原中央政治局委员、全国人大副委员长王兆国的儿子,香港联交所宝讯科技有限公司(后更名为中国铁路货运有限公司)(股票代码8089)、必美宜集团有限公司(股票代码379)的幕后操控者。
4、王德光,最高人民检察院反贪协调处副处长。
5、邱建华,国务院港澳办行政文秘司司长,手机:1390138866;北京市月坛南街77号;电话:68576683 68579977;邮编:100048。
6、陈妍,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08)二中民初字第13175号案审判长。
7、刁久豹,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08)二中民初字第13175号案审判员。
8、李珊,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08)二中民初字第13175号案代理审判员。
9、殷跃,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08)二中执字第1237号案承办人,主执行官。
10、田晖,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08)二中执字第1237号案承办人。
11、郭晓新,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08)二中执字第1237号案执行员。
12、赵楚,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08)二中执字第1237号案执行员。
13、孙小岳,北京润和易道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
14、张秀帅,北京润和易道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
15、朱俊,北京润和易道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北京市瀚通律师事务所律师,联系电话:13801291927,010-68492233。
16、杨杰,北京润和易道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北京市瀚通律师事务所律师,联系电话:13910639396,010-68492233。
17、陶艳红,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代表人;
18、和平,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律师,联系电话:13910015709,010-64419908,此人冒充为中铁安时物流运输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
19、陈海燕,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律师,联系电话:13601031769,此人冒充为中铁安时物流运输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
20、陈晨,公民身份证号:360103198602120740,此人冒充为中铁安时物流运输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
21、王新亮,原中央政治局委员、全国人大副委员长王兆国的儿子,香港联交所宝讯科技有限公司(后更名为中国铁路货运有限公司)(股票代码8089)、必美宜集团有限公司(股票代码379)的幕后操控者。
22、韩明光,王新亮的代理人,香港联交所“8089”公司、“379”公司及长利投资有限公司、泰升远东有限公司的操控者。地址:香港湾仔骆克道373号三湘大厦25楼,香港铜锣湾希慎道10号新宁大厦13楼;电话:(852)96193163 、(86)13602258089、13316611966  13829233297。
23、刘益东,王新亮的代理人,香港联交所“8089”公司、“379”公司及长利投资有限公司、泰升远东有限公司的操控者。地址:香港湾仔骆克道373号三湘大厦25楼,香港铜锣湾希慎道10号新宁大厦13楼;电话:(852)93549686、(86)13147558378。

三、涉案人的违纪违法事实:

1、傅政华收受公安部网上通缉犯何洋的贿赂;
2、傅政华庇护侵占诈骗犯罪分子王新亮、何洋等黑社会团伙,主动放弃办案权,不作为,渎职;
3、傅政华滥用职权,调动其管辖的公安刑警冲击呼伦贝尔公安审讯现场,劫夺并窝藏公安部网上通缉落网在押犯何洋,后直接放走何洋;
4、傅政华滥用职权及“人际关系”,唆使王新亮、何洋等黑社会团伙诬告正当办案单位呼伦贝尔市公安局,通过最高人民检察院反贪局及内蒙古自治区检察院反贪局错误“裁定”,从正当立案办案单位呼伦贝尔市公安局抢夺其早已主动放弃了的对何洋黑社会犯罪团伙的“办案权”,以达“合法”庇护犯罪人王新亮、何洋等黑社会团伙,打击报复迫害检举人,同时达到为傅政华自身的违纪违法事实躲过查处“创造”借口的目的;
5、傅政华等人抢夺到王新亮、何洋等黑社会团伙重大侵占诈骗案件办案权后,非但没有真正查办案件,直接放走了何洋,反倒利用手中权力再次越权办案,将其于2008年5月撤消了的争对王精、王伟的诬告案件重办,唆使北京市检察院一分院发出《通知立案书》再次立案,破环作为何洋案件受害单位的中铁多经公司、中铁开发公司、安时物流有限公司、中铁视自备列物流运输有限公司(后更名为中铁安时物流运输有限公司)(下称中铁安时公司)的正当经营活动,非法立案迫害受害人公司及检举人个人,故意制造了王精、王伟、徐光、韩勤学、王值、王妮、何涛、郭福臣等人被边控通缉、关押的冤案;
6、傅政华、王新亮、何洋犯罪团伙损害了香港联交所“8089”、“379”、“885”、“8202”上市公司股民利益,损害了中铁多经公司及其驻港中资公司中铁开发公司利益,损害了香港与中国内地的经贸合作秩序;
7、王新亮、何洋黑社会团伙侵占中铁安时公司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批文、批准证书、银行票据、公章、合同章、财务章、法定代表人人名章等财物;
8、王新亮、何洋黑社会团伙侵占中铁安时公司小汽车6辆(价值600万元人民币);
9、王新亮、何洋黑社会团伙侵占中铁安时公司现金6千万元人民币;
10、王新亮、何洋黑社会团伙利用侵占的中铁安时公司印章及银行帐户参与深证地下钱庄洗钱(涉案金额达3375万元人民币);
11、王新亮、何洋以国务院港澳办官院及中国人民解放军总参二部情报人员身份招摇撞骗;
12、王新亮、何洋黑社会团伙在呼伦贝尔市公安局调查破案期间,仗着有北京市公安局傅政华的保护继续犯案,利用非法侵占的中铁安时公司印章签假合同,伙同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法官、北京市瀚通律师事务所律师、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律师打假官司,骗取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的法律文书,诈骗中铁安时公司银行存款1.468065亿元人民币;
13、傅政华、王新亮、何洋警匪勾结利用侵占的中铁安时公司印章以及盗用他人名义诬告陷害中铁多经及中铁开发公司高管及供货商(呼伦贝尔市海洋货运物流有限责任公司、代表人郭福臣),导致受害人公司瘫痪,所属12家公司倒闭、50亿元人民币合同融资款不能到位使用开发项目,100多位员工下岗失业,数十个在建铁路辅助项目烂尾;
14、傅政华、王新亮、何洋警匪勾结团伙恐吓中铁多经公司及有关单位、有关人员;
15、傅政华指使手下化妆成绑匪绑架香港《明报》记者陈阳;
16、傅政华、王新亮、何洋、邱建华警匪勾结越权办案干涉香港事务。

四、事情经过:

1、中铁多经公司通过中铁开发公司在香港招商引资。
中铁开发投资集团(香港)有限公司(原名称中铁视媒体(香港)有限公司,下称“中铁开发”)是一家经商务部批准由中铁多经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原名称广东中铁视媒体有限公司,下称“中铁多经”)在香港投资注册的公司法人(详见商务部商合批[2005]134号批复、[2005]商合港澳企证字第HM0070号批准证书),股东为中铁多经持股51%和香港中联国际有限公司持股49%(下称“中联国际”)。2006年2月10日,香港中联国际有限公司将其持有的中铁开发的49%的股份转让给香港汇讯网络有限公司(详见商合批[2007]650号批复)。该司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人民政府驻香港联络办有备案,为香港中国企业协会会员单位,属驻港中资公司。中铁多经公司通过中铁开发公司在香港招商引资。
2006年2月25日,中铁多经与北京润通运输咨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京润通”)在北京签署了《中铁视自备列运输有限公司筹备方案》,于2007年3月5日成立了中铁视自备列物流运输有限公司(于2007年7月28日变更名称为中铁安时物流运输有限公司,以下称“中铁安时”),注册资本人民币5000万元(详见中铁视自备列公司营业执照)。

2、中铁自备列物流项目借壳8089公司上市融资
2006年,经齐伟律师现场见证,中铁开发与长利投资有限公司(下称“长利公司”)签订《关于成立香港安时物流有限公司协议书》约定:双方在香港注册成立安时物流有限公司(下称“香港安时”),注册资本2583万美元,总投资7752万美元,其中中铁开发持股38.75%,长利公司持股61.25%,全部注册资本及总投资由长利公司投入;由香港安时投资改组设立中外合作北京中铁视自备列物流运输有限公司,注册资本2亿元人民币,首期总投资6亿元人民币,总投资20亿元人民币,全部由长利公司通过香港安时提供。2006年6月17日,安时物流有限公司在香港注册成立(见2006年关于成立香港安时物流有限公司协议书、章程、商合批[2007]156号文,[2007]商合境外投资证字第000226号批准证书,香港安时注册证书及商业登记证书)。
2007年3月6日,中铁多经、北京润通与香港安时签订《股权转让协议》、《中铁视自备列物流运输有限公司增资扩股协议》、《中外合作经营企业中铁视自备列物流运输有限公司合同书》、《中外合作经营企业中铁视自备列物流运输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合作合同及章程”)。合作合同及章程约定:香港安时以5000万元人民币购买中铁多经与北京润通持有的中铁安时的股权,并认缴中铁安时增资人民币15000万元;股权转让及增资后,中铁安时变更为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合作企业注册资本人民币20000万元,投资总额人民币60000万元,中铁多经持有合作企业16%股权,北京润通持有合作企业4%股权,香港安时持有合作企业80%股权。2007年4月9日,合作合同及章程获得批准,并于2007年4月11日取得《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详见商合批[2007]156号批复、[2007]商合境外投资证字第000226号批准证书、北京市商务局[2007] 444号批复、[2007]20108号批准证书及验资报告)。
2007年2月15日,8089公司的全资附属公司熙龙公司(英文名:Dragon,Billion limited)与长利投资有限公司的持有者shell ybeach lnvesments ltd (2006年9月26日注册于英属处女岛),订立补充谅解备忘录,收购长利投资公司已发行股份。
2007年3月12日,8089公司的全资附属公司熙龙公司(英文名:Dragon,Billion limited)与长利投资有限公司的持有者shell ybeach lnvesments ltd (2006年9月26日注册于英属处女岛),就前述收购事项订立买卖协议。中铁自备列物流项目于2007年3月12日借壳8089公司上市融资成功
shell ybeach lnvesments ltd及长利公司的持有人(王新亮、韩明光、刘益东)单方面卖股上市,将其通过长利公司持有的香港安时公司61.25%股份及合作项目作价转让给了香港联交所上市公司宝讯科技控股有限公司(后更名为中国铁路货运有限公司,股票代码“8089”)(以下简称“8089”公司),换取该上市公司9500万股股份及控制权,每股作价7.70港币。按该股每股近20元港币价格计,直接获利近20亿元港币。
2007年6月25日,王新亮、韩明光、刘益东实际控制之英属处女岛公司Well Support Ltd及Homerun Business Derelopment Ltd与379公司的全资附属公司Gainyear Worldwide Ltd签署买卖协议,379公司发行股份收购8089公司52415466股,经此交易,379公司占8089公司13.29%股份,王新亮、韩明光、刘益东等人持有379公司39.38%股份,成为了379公司的控制人。

3、中铁传媒及中铁客货运服务项目借壳379公司上市融资
2007年6月27日,王精代表中铁开发及中鐵多經公司,與泰升遠東公司在王新亮、韓明光、劉益東位於香港灣仔駱克道353號三湘大廈的辦公室簽訂《關於改組成立中鐵國際投資集團有限公司進行“中國鐵路傳媒”及“中國鐵路客貨運服務”等專案投資開發、建設運營的合作合同》(以下簡稱:合作協議B),约定改組中鐵國際公司為合作公司,该合作公司是中铁开发、泰升遠東公司、匯訊網路有限公司三方合作實施中鐵傳媒項目的控股公司。在取得商務部對本公司合作合同、合作股東合法地位的批文後10日內,泰升遠東公司即提供合作專案投資開發、建設運營所需註冊資金3000萬美元和投資資本金10,000萬美元及專案建設後續資金,專案規模為12.5億美元;就合作專案上市有特別規定:若有條件合適時,中铁开发、泰升遠東公司、匯訊網路有限公司各方共同創造條件謀求在資本市場將合作公司股份上市,全部上市或合作各方按相同比例將各方持有的股份同時上市。
2007年7月5日,379公司之全資附屬公司peakmice ln vestment ltd與王新亮、韩明光、刘益东的代理人譚洪文簽訂買賣協議,收購泰升遠東公司已發行之全部股份,379公司持有了泰升远东公司及中铁国际公司,中铁传媒及中铁客货运服务项目借壳379公司上市成功。(详见附件:2007年7月6日379公司公告《配售》、《收购》)
2007年7月6日,379公司發佈公告:中鐵傳媒及中鐵客貨運服務專案借殼第379公司上市成功,完成了在境外的巨額融資。379公司持有泰升遠東公司100%的股份,泰升遠東公司持有中鐵國際公司49%股份。

4、王新亮、韩明光、刘益东违反合約規定、中國商務部批文規定、國家外匯管理局匯發(2005)75號文的規定,侵占了中铁自备列物流项目借壳8089公司上市融资款6亿元人民币,侵占了中铁传媒及中铁客货运服务项目借壳379公司上市融资款1亿美元。
根据上述出资关系,长利公司持有香港安时61.25%股份成为香港安时股东,由于“8089”公司100%持有长利公司,香港安时系中铁安时股东,因此“8089”公司间接持有中铁安时49%股份;中铁开发持有香港安时38.75%股份成为香港安时股东,亦由于香港安时系中铁安时股东,因此中铁开发间接持有中铁安时31%股份。增资并购后,香港安时持有中铁安时80%股份,中铁多经持有中铁安时16%股份。
为履行增资并购义务,8089上市公司通过长利公司及香港安时先后向中铁安时公司账户汇款共计港币201,980,000.00元。韩永光、许伟、何承奋、游海建、许达利、夏树棠、林国才是由“8089”及长利公司派驻香港安时及中铁安时的工作人员,许伟任财务总监,何承奋任财务。自中铁安时成立时(2007年3月5日)起,韩永光、许伟、何承奋、游海建、许达利、林国才就在中铁安时工作。黑社会人员何洋(又名何钢强)既不是安时公司及中铁安时公司股东、高管,也不是该司聘用员工,与该司毫无任何业务关系,以中国人民解放军总参二部情报人员身份,采取欺诈、威胁、警匪勾结等手段,侵占了中铁安时公司的公司印章、银行账户、营业执照、批准证书、外汇登记证、空白支票、银行存款密码等。2008年1月4日,夏树棠以新任香港中国铁路货运有限公司行政总裁、执行董事的名义强行从原侵占者何洋控制下的工作人员周永俊手中拿走中铁安时上述财物(详见交接清单,夏树棠电邮),虽经报案人多次催促夏树棠交还中铁安时财物于该司董事长、总裁、法定代表人韩勤学,但其仍然拒绝交还。据悉,这些财物其后又被何洋团伙继续侵占使用。
中铁安时成立至今一直处于非正常经营状态,公司董事会无法召开,中铁安时的董事长、法定代表人、总裁韩勤学也无法主持工作。因此,中铁多经依法采取各种办法来确保中铁安时财产安全(公司成立时的注册资金人民币5000万元及港币201,980,000.00元一直未使用,存于银行),但是,中铁安时的财物还是被被举报涉案人员侵占、诈骗。举报人了解到,截至2008年1月31日,中铁安时账户内资金有141,156,140元,尚有1亿多元被何洋等人侵占。中铁安时的6辆小汽车价值近600万元,也被何洋侵占。
深圳某公司涉嫌洗钱犯罪被查处。经国家外汇管理局北京外汇管理部初步调查,以中铁安时名义汇入汇出该公司资金至少有七笔,金额至少3375万元。这些资金的来源是“8089”上市公司投资款,均被被举报涉案人员侵占掉。2008年3月17日,国家外汇管理局北京外汇管理部专门就中铁安时涉嫌洗钱等事宜找到中铁安时法定代表人韩勤学及相关人员,并出示检查协助函(见附件),要求就中铁安时贸易往来等情况作出说明,并提供了深圳某公司与中铁安时之间高达3375万元往来款项清单(见附件)。由于中铁安时印章、证照、文件等财物一直由上述被举报涉案人员何洋非法持有,上述被举报涉案人员利用中铁安时从事洗钱及侵占等犯罪活动。
2007年年底起,中铁多经公司及中铁开发公司数次向北京市公安局报案举报何洋,北京市公安局办案人员也查清了何洋的犯罪事实,但主管副局长傅政华不予批准查处案件,将案件移交至深圳市公安局,主动放弃办案权。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公安局在侦破中铁安时公司董事、副总裁周占忠索贿及侵占案时(周占忠因此受贿案已被判刑5年,并处没收财产10万元),顺藤摸瓜又查出了何洋的犯罪事实,将其网上追逃。
逃犯何洋在呼伦贝尔市公安局侦查期间继续实施犯罪,盗用中铁安时公司印章,与北京润和易道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签署虚假的房屋买卖合同,伙同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法官、北京市瀚通律师事务所律师、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律师打假官司,达成虚假合同纠纷调解,继而骗取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调解书》(见附件)、《执行通知书》(见附件)、《民事裁定书》(见附件),冻结划拨中铁安时公司银行存款1.468065亿元。欺骗人民法院,企图用“民事法律手段”以实现诈骗早已被呼伦贝尔公安局刑事立案侦查而冻结的银行存款。
    报案人及报案人委派至香港安时公司董事陈宇耀、韩勤学近百次以电话、电子邮件及特快专递等方式通知长利公司及“8089”上市公司,要求召开香港安时公司股东会或董事会,形成决议以解决中铁安时公司财物被侵占及诈骗问题。“8089”上市公司已发布了财物被打假官司诈骗的公告(见附件)。其后,“8089”上市公司为了斩断与前述案件的关系,避免官司影响股市,发布公告出售了长利投资有限公司(见附件)。中铁安时公司董事长、总裁、法定代表人也发布了公司财务被签假合同打假官司诈骗的书面《声明》。(见附件)

五、事实及理由:

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公安局办理周占忠、王新亮、何洋恶性侵占、诈骗中铁安时公司巨额资金、财物的犯罪案件侦破过程中,北京市公安局常务副局长傅政华等徇私枉法、、滥用职权、包庇犯罪、妨碍公务、、非法劫夺窝藏已落网的公安部网上通缉逃犯何洋等,拒绝将涉案主犯何洋交与案件立案侦办机关呼伦贝尔市公安局,抗拒法律实施;在妄图强行扣留保护通缉犯何洋可能不能得逞的情况下,又唆使最高人民检察院反贪局协调处副处长王德光等滥用权力,迫使内蒙古自治区检察院、呼伦贝尔市检察院干扰呼伦贝尔市公安机关办案,导致正当办案机构无法继续侦查审理案件;内蒙古自治区检察院迫于上级压力错误“裁定”,强行将周占忠、许伟、何承奋、王新亮、何洋侵占诈骗案的办案权从呼伦贝尔市公安局交与北京市公安局(因该局早前已主动放弃了办案权不作为,且该局常务副局长傅政华与何洋犯罪团伙有行贿受贿关系,该局本应主动回避),给早已庇护何洋犯罪团伙的傅政华之流以继续“合法”庇护机会。傅政华之流抢夺到“办案权”后,非但没有真正查办案件,直接放走了何洋,反倒利用权力再次越权办案,将其于2008年5月撤消了的争对王精、王伟的诬告案件重办,唆使北京市检察院第一分院发出《通知立案书》,再次立案破坏作为何洋案件受害单位的中铁多经公司、中铁开发公司的正当经营活动,即刻开始打击报复迫害检举人,故意制造了非法边控、通缉、关押王精、王伟、韩勤学、郭福臣、徐光、王值、王妮、何涛等人的冤案。公安警察、检察院检察官、法院法官、律师事务所律师相互“呼应”,与何洋黑社会团伙勾结,狼狈为奸。

1、傅政华迫害受害人,庇护周占忠、王新亮、何洋重大受贿、侵占、诈骗犯罪团伙。

中铁多经公司和中铁开发公司,在与香港上市公司(股票代码:8089)的全资子公司长利投资有限公司实施合作项目(香港安时公司及中铁安时公司)过程中,周占忠、王新亮、何洋(又名何钢强)等团伙实施商业受贿、侵占、诈骗等行为,侵吞中铁安时公司数千万元人民币(其中转入周占忠账户500万元之巨),诈骗中铁安时公司银行存款1.468065亿元,非法转移过户侵占中铁安时公司的高级小轿车6辆(车辆被直接非法过户到何洋的私人公司北京基和在线技术开发有限公司及何洋的儿子何旭初等人名下,价值约600万元人民币)、侵占中铁安时公司财物(证照印章批文等)、参与深圳地下钱庄洗钱(涉案金额3375万元)、冒充军官招摇撞骗、非法拘禁、诬告陷害受害人公司主要负责人员等严重犯罪行为(以上犯罪经呼伦贝尔市公安局立案侦查,证据确凿,详见附件呼伦贝尔市公安局给最高人民检察院的报告)。
周占忠、王新亮、何洋等人为掩盖其犯罪事实,恶人先告状,于2007年7、8月起向北京市公安局诬告王精、王伟、韩勤学等人。经查证,纯属无中生有,办案人员数次向主管副局长傅政华回报调查结果要求撤销立案“解除边控”,但该局常务副局长傅政华数次阻止对王精等人被诬告案的结案,毫无理由地继续“边控”,迫害受害人,致使受害人公司瘫痪,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直至2008年5月6日,才以京公经侦字(2008)45号《北京市公安局撤销案件决定书》(见附件)撤销了立案。
傅政华迫害受害人的目的是要庇护何洋犯罪团伙。北京市公安局办案人员在侦查此案过程中,发现了诬告人周占忠、何洋团伙的犯罪事实、冻结了涉案银行账户,提出立案,常务副局长傅政华等却又不批准立案处理,庇护了周占忠、何洋犯罪团伙,明显属非法行为。

2、傅政华对受害人数次向北京市公安局的报案,故意不予批准查处王新亮、何洋黑社会犯罪团伙侵占诈骗案件,主动放弃了办案权,不作为。

2007年底起,受害人数次向北京市公安局书面报案举报王新亮、何洋黑社会犯罪团伙侵占诈骗案。该局有良心的干警于2008年4月2日受理了此案,随后调查弄清了案件真相,王新亮、韩明光、刘益东、何洋才是真正的作案者,他们恶人先告状诬陷王精等人,企图消灭知情人、合作公司股东、独享公司财产,一箭多雕。主管副局长傅政华为达屁护王新亮、何洋黑社会犯罪团伙之目的渎职决定:北京市公安局于2008年5月6日,以京公经侦字[2008]27号《北京市公安局移送案件通知书》(见附件),将周占忠、何洋等前述团伙案以“踢皮球”的方式移送至深圳市公安局经侦局,并于当天就将本应一并移交的查封冻结涉案账户予以解冻,不顾受害人反对、利用手中权力、强行给予了何洋等犯罪分子继续侵占中铁安时公司财物的机会,并主动放弃了办案权,让犯罪分子逍遥法外,继续为非作歹,酿成了何洋犯罪团伙诈骗中铁安时公司1.468065亿元人民币的惊天大案。

3、傅政华庇护逃犯何洋、许伟、王新亮,致使其在被通缉期间,仍实施了更大更严重的巨额诈骗犯罪行为。

逃犯何洋仗着有傅政华的庇护,在呼伦贝尔市公安局侦查期间继续实施犯罪,盗用中铁安时公司印章,与北京润和易道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签署虚假的房屋买卖合同,炮制了“6万多元每平方米建筑面积”之匪夷所思天价虚假交易,又利用法院起诉形式达成虚假合同纠纷调解,继而骗取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调解书》(见附件)、《执行通知书》(见附件)、《民事裁定书》(见附件),冻结划拨中铁安时公司银行存款1.468065亿元。欺骗人民法院,企图用“民事法律手段”以实现诈骗早已被呼伦贝尔公安局刑事立案侦查而冻结的银行存款。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法官陈妍、刁久豹、李珊、殷跃、田晖、郭晓新、赵楚、北京市瀚通律师事务所律师朱俊、杨杰、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律师陶艳红、和平、陈海燕、北京润和易道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孙小岳、张秀帅及陈晨等人,均是该签假合同、打假官司、诈骗中铁安时公司巨额财物案的当事人、知情人。(详见附件——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的档案材料)

4、傅政华收受公安部网上通缉犯何洋、王新亮的贿赂、滥用职权、徇私枉法、劫夺、窝藏、私放、包庇被押解人员何洋、非法干预和破坏呼伦贝尔市公安局正常执法办案。

傅政华私自动用刑警力量,于2008年9月6日20时,在北京市西三旗派出所审讯现场,将落网的公安部网上通缉逃犯何洋武力劫夺走,于次日(2008年9月7日)交予与本案无关的北京市公安局经侦大队,窝藏在北京东四环外的别墅,后来直接放走了何洋,拒绝交与立案侦办单位呼伦贝尔市公安局,阻止办案,保护犯罪嫌疑人何洋,为“应付”办案单位索要人犯的要求,不移交何洋,居然以“管辖权异议”为由,向公安部、最高人民检察院“做工作”,要求从办案单位接管何洋犯罪团伙侵占、洗钱、诈骗案。其目的不言而喻:就是要用名正言顺、形式上合法的手段“引渡”何洋!控制何洋!保护何洋!帮助何洋!当然也不排除,在“舍卒保军、舍军保帅”的必要时候整死何洋,杀人灭口,死无对证!傅政华一方面以便于庇护,为其开脱罪责,另一方面,将何洋玩弄于股掌之间,为其所用,以便进可攻,退可守,真可机关算尽!
2008年9月12日下午5时许,何洋用他自己的手机给香港的韩永光打电话,说他已被北京市公安局放了出来,威胁香港安时公司等不要举报追究何洋等的犯罪行为。
2008年12月8日,非法持有中铁安时公司印章及银行票据的何洋等人,居然去到中国建设银行北京市金安支行,企图将中铁安时公司的银行存款划走。
2009年7月至10月,王新亮、何洋等人在香港的诸多报纸刊登恐吓检举人王精的《寻人启事》以及在香港的街巷张贴类似广告。(详见附件)
需要特别指出的是,在找寻王新亮、何洋及被非法侵占的财物的过程中,发现北京市公安局常务副局长傅政华与何洋、周占忠犯罪团伙有很深的牵连和勾结。就在案件侦查期间,2008年6月27日晚上9点至11点,在北京市财富中心地下2层停车场,傅政华与犯罪嫌疑人何洋见面并接受贿赂(见附件及现场录像光盘)。

5、傅政华通过其“人脉关系”,争取最高人民检察院王德光等个别工作人员为其“帮手”,不当行使“司法监督”权力干预呼伦贝尔市公安局正常执法办案,抢夺到王新亮、何洋黑社会团伙侵占诈骗重大案件的“办案权”后又不真办案,反到对诬告陷害的“旧案重办”,继续打击报复迫害检举人。
最高人民检察院反贪局协调处副处长王德光等人,于2008年10月上旬在呼伦贝尔市检察院,干预当地检察院、公安局正常办案,非法私自提审何洋犯罪同伙周占忠并会见已经被监视居住的重要犯罪嫌疑人何承奋,为何洋、周占忠相互通风报信形成攻守同盟;并于2008年10月20日,在呼伦贝尔市检察院召开会议,为当初主动放弃了办案权,其后又劫夺公安部网上通缉犯何洋的北京市公安局常务副局长傅政华争夺办案权,说何洋是香港人,不可能侵占资金、财物等等;还扬言要查办办案单位呼伦贝尔市公安局。以上行为,是明显的打压、阻止正当办案单位继续正常办案。   
最高人民检察院个别人员迫使内蒙古自治区检察院错误“裁定”强行将何洋犯罪团伙案于2008年11月6日从正当办案单位呼伦贝尔市公安局移交给北京市公安局(详见附件呼伦贝尔市公安局关于移送王新亮、何洋、何承奋、周占忠、许伟侵占诈骗案至北京市公安局的移送通知书),给早已庇护何洋犯罪团伙的傅政华以继续庇护的“合法”机会,给早已迫害检举人王精、王伟、韩勤学、郭福臣、徐光等人的傅政华以继续迫害的“合法”机会。
2008年11月14日17时左右,中铁多经公司董事、法定代表人王伟从深圳湾边防站过关到香港公干被拦下,编号为042418的边防警察对王伟宣布:接上级通知你不能离境。该警察对王伟的询问回答是“你可以找北京市公安局经侦处和最高人民检察院反贪部门查询。”当时还有编号为042421的女警及另两名男警在场。
2008年11月22日,中铁传媒公司董事长、法定代表人徐光从北京首都机场飞新加坡工作被边防警察拦下,宣布其已被“边控”,不得离境。
傅政华指挥其领导的北京市公安局经侦处,又以该局2008年5月6日以公经侦字(2008)45号《北京市公安局撤销案件决定书》撤销了的、根本不存在的所谓“职务侵占”及“合同诈骗”案为由,以何洋之流盗用中国铁路货运有限公司及中铁安时物流运输有限公司名义所写的“诬告”材料(包括2008年7月18日所写的诬告材料)为依据,“旧案重办”重新立案,继续打击报复迫害检举人。于2008年11月22日非法关押了检举人郭福臣,于2008年11月23日非法关押了检举人王伟,于2008年11月25日非法关押了检举人韩勤学。于2009年1月18日非法关押了与中铁开发公司有正当业务关系的王值,于2009年2月20日非法关押了休假在家的原中铁多经公司职员王妮。这些人员在关押期间,傅政华之流均以种种借口违法拒绝律师会见。其理由不外乎:要屈打成招!

6、傅政华、王新亮、何洋、王德光、邱建华警匪勾结越权办案干涉香港事务

2009年6月22日12:30,国务院港澳事务办公室行政文秘司司长邱建华带领何洋到香港中环德辅道中141号中保集团大厦4楼麦黄张律师行见张有洪律师,要求张有洪约王精与他们和谈。被王精拒绝,张有洪没能完成任务。张有洪律师不敢再作王精的法律顾问,说他经常要出差去内地,还是河北省的政协委员,他惹不起这帮人,他不能冒生命危险。(邱建华,港办秘书行政司司长;手机:1390138866;北京市月坛南街77号;电话:68576683 68579977;邮编:100048)(何洋:94663556,90375859报案)
王精代表中铁开发公司与合作方长利投资公司签署的合约中已有明确规定:本协议的效力、解释、执行受香港法律管辖。该国际经贸合作业务签约地在香港,履约地在香港,融投资业务放生地在香港,管辖权在香港,铁道部公安局早有书面结论。北京市公安局没有管辖权,越权办案干涉香港事务。
身为国务院港澳事务办公室行政文秘司司长的邱建华居然带领被傅政华从呼伦贝尔市公安人员手中抢夺得来的通缉落网在押人员何洋,到香港威胁王精的法律顾问张有洪律师,则更是不可思议了。中央在香港的民调低于25%谁之过,傅政华、王新亮、何洋、邱建华都有份。(详见《关于成立香港安时物流有限公司协议书》、铁道部公安局《关于对中铁开发投资集团(香港)有限公司投诉的回复函》。)

7、傅政华指使手下化妆成绑匪绑架香港《明报》记者陈阳
2008年11月中旬,中铁多经投资集团有限公司董事长王精经朋友介绍在香港华商会认识明报总编辑张健波、副总编辑(中国版)张许,王精向其投诉傅政华、王新亮、何洋警匪勾结集团。
张健波当场表示由明报记者陈阳及明报北京站负责人刘进图调查采访此事,并当即电话通知陈阳到场与王精认识。随后王精向陈阳提供了有关材料。
2008年11月20日左右,刘进图在北京采访中铁多经投资集团有限公司董事、法定代表人王伟,被北京公安跟踪。2008年11月23日,王伟被北京市公安局抓捕入狱。
2009年1月6日,陈阳在香港九龙尖沙咀梳士巴利道24号新世界中心东翼写字楼934-937室再次采访了王精等受害人,拍摄了登报用的照片。
2008年11月中旬至2009年2月23日的3个月期间内,陈阳数次对北京市公安局进行了电话、传真采访核实。
2009年1月28日,陈阳在明报发表编辑室手记《没坏掉的传真机》,揭露北京市公安局装傻不答复。2009年2月23日,陈阳在明报发表《北京公安涉包庇通缉犯》,大篇幅进行报导,揭露港资企业资产被傅政华、王新亮、何洋警匪勾结集团侵占、反遭打压。同版刊发香港麦黄张律师楼律师、河北省政协委员张有洪的评论文章《改善内地司法审讯制度建议书》
2010年8月的一天,刚刚当上北京市公安局长的傅政华便直接下令北京市公安局刑警队干警,在北京宣武区X宾馆绑架因公出差到北京的陈阳,押往北京郊区一房屋非法拘禁、扒光衣服、侮辱殴打、审问了3天3夜时间,被迫写下不再写文章揭露傅政华等人的保证书后才被释放。
有摘自陈阳的《投诉信》为证:“当年(2010)年底广州亚运会期间,绑架我的两人专程来深圳找我,警告我不得再参与中铁多经集团王精投诉北京市公安局长傅政华一事,并说,如果老傅的事海外曝光了,不但是你本人,连我们两人也活不了,这是天大的事。对方最终直言,绑架你就是同王精等人搞北京市公安局长傅政华有关。如果我将此说出来,肯定会没命,对方深圳有兄弟,香港黑白道也很熟,千万别找死。”

8、傅政华为首领的首都公、检、法、港澳办、总参二部人员伙同王新亮、何洋搞假仲裁抢夺中铁多经集团巨额财产
前述在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的假官司尚未了结,傅政华、王新亮、何洋警匪集团終於又忍不住了,他们马不停蹄的又在策划实司新的假官司,完成他们的未尽任务。2008年9月2日至2012年10月18日期间,他們到香港公司註冊處將非法將中鐵多經公司委派的董事韓勤學、陳宇耀除名,將合同約定的5人董事會竄改成了3人董事會;将他們自己委派的董事林國才、吳錦榮、梁明輝走马灯似的更換成了他們新的槍手陈瑞常、唐亮遐、肖玉华、劉天嬰、周同慶、章光遠、潭燕飞、林滿濤,先后由这些人员用安時物流公司董事會名義製作了若干虚假文件,侵吞還停留在香港银行及北京建設銀行京安支行等银行的巨款。
    2012年10月18日,林滿濤非法以安時物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的名義向中國國際經濟貿易仲裁委員會提出《仲裁申請書》,要求解除2007年3月6日簽訂的《中外合作經營企業中鐵視自備列物流運輸有限公司合同書》,這如王新亮、何洋等人他們當初欺騙北京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取得法律文書一樣,希望騙取中國國際仲裁委的法律文書。其目的都是同一個:吞下在建設銀行京安支行的存款。
事情败露后,王精于2013年4月18日向香港政府公司注册处进行投诉。公司注册处依法办案,非常遗憾的是至今都没找到作案人员。该犯案集团实在太狡猾,他们有傅政华这个老公安作高参,打一抢换一人,流水线式作业,凡换下的人都躲回大陆不到香港,藏在傅政华的“保护伞”下,绝对安全。

9、傅政华之流是党政军首长安全的隐患
傅政华时任北京市公安局党组副书记,常务副局长,肩负着守卫北京,保护党政军首长及首都老百姓安全的重要职责,居然就被王新亮、何洋这么一个黑社会势力收买,充当其保护人和打手!后来,傅政华蹿升为北京市公安局党组书记,局长,北京市委委员、政法委副书记,公安部副部长,也没有向组织坦白,一直隐藏着他的阴暗面,賳心不死。傅政华能和王新亮、何洋警匪勾结行成集团,假如藏独、疆独、台独或其它反华势力用更多的钱,用更“高明”的手段收买他,他“钱令智昏”、“权令智昏”,进而绑架、暗杀首长,甚至暴乱、政变也不是不可能的。

10、傅政华之流是司法腐败的典型
傅政华被党培养多年,身为公安警察中的领导,却知法犯法,带头司法腐败,破坏党风建设、法制建设、民主建设、和谐社会建设。象这样的腐败典型不予以及时重处,共产党的威信将何在?民心怎会服?重庆反“黑打”捄出了司法系统的害群之马王立军,老百姓拍手称快,首都北京本应在响应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打击司法腐败的斗争中模范带头,为什么北京王立军傅政华何洋警匪勾结团伙仍然盘踞,我之巍然不动呢?

11、中铁多经及中铁开发在香港合作成立安时物流有限公司完成融资,再由安时公司返程投资改组设立中外合作北京中铁安时公司的国际合作业务中,王精、王伟、韩勤学、徐光等人并无职务侵占或合同诈骗的犯罪行为,北京市公安局也根本对此国际合作业务没有管辖权。
(1)、王精为中铁多经公司的董事长、法定代表人;中铁开发公司的董事长、法定代表人,是这两家公司的最高决策人、业务领导人、对外合作文件的签署人、全部责任的总负责人。王伟、韩勤学、徐光、王值、王妮等人在这两家公司不负有任何责任。
(2)、王精一个人代表中铁多经公司及中铁开发公司,决策、洽商了与香港长利投资有限公司合作在香港成立安时物流有限公司完成融资,再由香港安时公司返程投资于中铁安时公司的国际合作业务,并签署了有关文件。该国际合作业务遵循了中国内地和香港特别行政区的政策、法律,并且严格进行了报批手续,取得了有关政府职能部门的批文、批准证书。有关业务往来的文件资料供3卷,116份,已由香港麦黄张律师行张有洪律师公证,经中国司法部驻香港转递机构盖章确认并转递至北京市公安局、北京市检察院、北京市人民法院等单位作为证据使用。(见附件)
(3)、安时公司在香港注册成立,共有两个股东,于香港注册成立的长利投资有限公司持股61.25%,于香港注册成立的中铁开发公司持股38.75%。安时公司控股北京中铁安时公司80%股份。中铁安时公司的另两个股东为:中铁多经公司持股16%;北京润通运输咨询有限公司持股4%。安时公司的融资业务及向北京中铁安时公司的投资业务均在香港发生。根据中铁开发公司与长利投资有限公司于2006年8月经齐伟律师现场见证所签订的《关于成立香港安时物流有限公司协议书》等合作合约中关于争议管辖权在香港司法机构的约定,以及融投资业务发生地也在香港的实际情况,假如本融投资业务中有违法问题也应归香港的司法机构管辖,北京市公安局根本没有管辖权(见附件)。诬告者们为什么在香港的诬告没有得逞?因为香港是法治社会。北京市公安局为什么要越权办案抓人关押人?因为北京市公安局中的个别人司法腐败、警匪勾结。
(4)、王精进行的前述国际合作、融投资业务,在香港完全合法,依法受到香港法律保护。争对北京市公安局党委副书记、常务副局长傅政华等人为了实现庇护侵占诈骗中铁安时公司巨额财物的何洋、周占忠、何承奋、许伟犯罪团伙的目的,因而警匪勾结、越权办案、破坏中铁多经公司及其子公司中铁开发公司、关联公司香港安时公司及北京中铁安时公司的正当经营活动,迫害检举人,故意制造冤案,加害王精、王伟、韩勤学、徐光、王值、王妮、何涛等人的暴力迫害事件,王精已向香港法院申请司法复核及人身保护。香港法院已受理,依法发出了司法复核令、禁止遣返王精回中国内地令及人身保护令受理通知。(见附件)
(5)、王精已向香港的司法机构及有关政府机构投诉,追讨长利投资有限公司、中国铁路货运有限公司、香港安时公司的违约责任及破坏合作的责任,已被受理,进入了司法程序,并保留追究有关个人及诬告者责任的一切权力。(见附件)
(6)、北京市黑社会人员王新亮、何洋非法侵占了中铁安时公司各种批文、证书、印章、银行票据,侵占该司小汽车6辆(价值600万元人民币)、现金数千万元,利用侵占的该司印章及银行帐户参与深圳地下钱庄洗钱(涉案金额高达3375万元人民币),利用侵占的该司印章签假合同打假官司,骗取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调解书》、《执行通知书》、《民事裁定书》诈骗该公司银行存款1.466065亿元人民币。2007年年底起,中铁多经公司及中铁开发公司数次向北京市公安局报案举报何洋的前述犯罪事实,北京市公安局傅政华等人为什么不予立案、主动放弃办案权、将何洋许伟案件移送至深圳市公安局?2008年9月,呼伦贝尔市公安局依法通缉并抓捕了何洋,北京市公安局傅政华等人为什么要去劫夺何洋、先窝藏后释放、抢夺办案权?呼伦贝尔市公安局将已立案的何样案件移送至北京市公安局后,北京市公安局傅政华等人为什么不查办何洋案件?为什么反倒越权办案,将其于2008年5月撤消了的被诬告陷害旧案重办,破环作为何洋案件受害单位的中铁多经公司、中铁开发公司、香港安时公司、中铁安时公司的正当经营活动?为什么迫害何洋案件的检举人,故意制造王精、王伟、徐光、韩勤学、王值、王妮、何涛、郭福臣等人被边控、通缉、关押的冤案?受害人公司及检举人个人强烈要求北京市公安局告知何洋案件的侦破情况!同时强烈要求中央司法、政法、纪检部门督办何洋重大侵占、诈骗、警匪勾结恶性案件!

六、受害人请求:

    1、立案查处傅政华及涉案法官、律师的等人,打击司法腐败,铲除黑恶势力保护伞,清除盘踞在祖国首都北京的黑恶势力;
    2、撤销内蒙古自治区检察院迫于“上级”压力作出移送王新亮、何洋、周占忠、许伟、何承奋侵占诈骗案至北京市公安局的错误“裁定”;
    3、责令北京市公安局立即回避周占忠、王新亮、何洋团伙侵占诈骗案,将其劫夺的犯罪嫌疑人何洋交由立案侦办单位呼伦贝尔市公安局(或其他公安局),以便公正办案,追究涉案人员的刑事责任;
    4、保护受害人公司的合法权益,保护香港“8089”上市公司股民利益,维护中国内地与香港的经贸合作秩序,维护法律法规尊严,维护和谐社会建设,维护首都的安全;
5、保护检举人个人的合法权利,责令北京市公安局傅政华之流立即释放以“莫须有的罪名”非法关押的检举人王伟、郭福臣,解除对徐光等人的“边控”,恢复其正常生活、工作秩序。
    6、撤销对我受害人公司高管王精、王伟、韩勤学等人的立案,发出《北京市公安局撤销案件决定书》;
    7、归还何洋等人劫走的中铁安时公司所有印鉴、批文、批准证书、6辆小汽车及现金等财物于中铁安时公司;
    8、归还被北京市公安局扣押的中铁多经及中铁凯发投资有限公司等全部公司的所有批文、批准证书、证照、印章、小汽车、现金等财物于这些公司;
    9、保护受害人公司的正当经营活动,让被迫回家的100多名员工敢于重返工作岗位,支持受害人公司及全体员工度过此次金融海啸的难关;
    10、依法查处由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公安局立案后迫于压力移交至北京市公安局的何洋非法侵占财物案、签假合同打假官司骗取北京市第二人民法院法律文书诈骗中铁安时公司1.4亿余元人民币之诈骗案、诬告案。
11、依法查处王新亮、何洋做“假文件”、搞“假仲裁”、抢劫中铁多经集团巨额财产案。

                      受害人:中铁多经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中铁开发投资集团(香港)有限公司
                                     二〇一四年二月十日


附件:

一、中铁多经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及中铁开发投资集团(香港)有限公司的基本情况;
二、中铁多经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及中铁开发投资集团(香港)有限公司招商引资,组建中外合作公司进行中铁自备列物流等业务 有法可依,审批手续完备,全部业务工作完全正当合法;
三、广东踔厉律师事务所(2008)踔厉律师字第016号《法律意见书》; 四、广东惠达律师事务所《律师意见书》;
五、何洋团伙侵占及采取打假官司手法诈骗中铁安时公司巨额财物,反倒诬告陷害我公司高管王精、王伟、韩勤学等人
六、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公安局《关于侦办周占忠涉嫌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案以及周占忠、何承奋、王新亮、何钢强(何洋)等人涉嫌职务侵占案有关情况的报告》;
七、北京市公安局原党委副书记、常务副局长傅政华等人警匪勾结,充当何洋黑社会犯罪团伙的“保护伞”。
八、关于京公起诉书字(2009)第16号《北京市公安局起诉意见书》的刑事辩护状;
九、其它有关资料

 1.“傅政华、何洋警匪勾结、天理不容”的有关报刊文摘;
 2.中国司法部委托公证人,香港麦黄张律师行张有洪律师公证,由司法部驻香港机构转递的中铁多经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中铁开发投资集团(香港)有限公司、长利投资有限公司、中国铁路货运有限公司、安时物流有限公司、中铁安时物流运输有限公司业务往来证据材料,三卷共116份文件;
 3.《关于中铁开发投资集团(香港)有限公司与长利投资有限公司合作在香港成立安时物流有限公司,再由安时物流有限公司在北京投资改组设立中外合作中铁视自备列物流运输有限公司,有关公司筹建情况及合作订金1000万元港币、借款1000万元人民币、费用100万元人民币的情况的说明》及其全部附件;     
 4.《关于继续履行购车协议的函》;
 5.《关于竞投“三峡移民博物苑小区”等项目的情况说明》;
 6.粤中铁视(2005)1号文《关于广东中铁视媒体有限公司原始创业者薪酬及费用支出的特别规定》;
 7.京公经侦字(2008)45号《北京市公安局撤销案件决定书》;
 8.京公经侦字(2008)27号《北京市公安局移送案件通知书》;
 9.(2008)二中民初字第13175号《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调解书》:
 10.(2008)二中执字第1237号《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执行通知书》、《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 
 11、北京市公安局常务副局长傅政华接受公安部通缉在逃犯何洋、王新亮贿赂的录像光碟;
 12.粤外经贸合函(2007)57号文;
 13.商务部商合批(2007)156号文;
 14.商务部(2007)商合境外投资证字000226号《批准证书》;
 15.境外中资企业(机构)报到登记表及回执;
 16.香港中国企业协会公司会员入会申请表;
 17.北京市商务局京商字(2007)444号文;
 18.北京市人民政府商外资京作字(2007)20108号《批准证书》;   
 19.中铁多经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20.中铁开发投资集团(香港)有限公司注册证书;
 21.安时物流有限公司注册证书;
 22.中铁视自备列物流运输有限公司(后更名为中铁安时物流运输有限公司)《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23.2006年8月,经齐伟律师现场见证,中铁视媒体(香港)有限公司与长利投资有限公司签署的《关于成立香港安时物流有限公司协议书》;
 24.2006年11月27日,中铁视媒体(香港)有限公司与长利投资有限公司签署的《成立香港安时物流有限公司协议书之附件:关于订金的补充协议》;
 25.《股权转让协议》;
 26.《中铁视自备列物流运输有限公司增资扩股协议》;
 27.《中外合作经营中铁视自备列物流运输有限公司合同书》;
 28.《中外合作经营中铁视自备列物流运输有限公司章程》;
 29.《中外合作经营企业中铁安时物流运输有限公司第一补充合同》;
 30.《中铁多经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与王新亮、韩明光、刘益东实际控制公司中外合作两项目架构图》;
 31.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2008]穗中法民四初字第00227号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合同纠纷案的《民事裁定书》;
 32.中铁多经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及中铁开发投资集团(香港)有限公司在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向泰升远东有限公司提起的《民事起诉状》;《增加诉讼请求申请书》;
 33.铁道部机关劳动服务管理中心《对北京润通运输咨询有限公司成立的回复》;
 34.铁道部机关劳动服务管理中心《对北京润通运输咨询有限公司股权的回复》;
 35.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周占忠的《刑事判决书》;
 36.受害人中铁多经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及检举人王伟就王新亮、何洋、何承奋侵占诈骗案报案的《北京市公安局接受案件回执单》;
 37.移送王新亮、何洋、周占忠、许伟、何承奋侵占诈骗案至北京市公安局的《呼伦贝尔市公安局移送案件通知书》;
 38.香港特别行政区驻北京办事处关于保护受害人公司及检举人个人合法权益致公安部办公厅信访办公室的《函件》;
 39.香港高等法院发出的保护王精的司法复核令、禁止遣返回中国内地令、人身保护令受理通知。
 40.夏树棠签收的《公司财物部印章及文件交接清单》;
 41.中铁多经公司了解到的中铁视自备列物流运输有限公司银行账户情况;
 42.香港“8089”上市公司关于王新亮、何洋签假合同打假官司的公告;
 43.中铁安时物流运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韩勤学关于王新亮、何洋签假合同打假官司的声明;
 44.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有关王新亮、何洋签“假合同”、打“假官司”、 抢劫中铁多经集团巨额财产的案卷材料;
45、香港公司註冊處有关王新亮、何洋做“假文件”、搞“假仲裁”、抢劫中铁多经集团巨额财产的案卷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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